华沙国际网络专线(华沙国际电影节简介及详细资料)

华沙国际电影节简介及详细资料

历史沿革

1985年,华沙市的电影俱乐部”Hybrydy”创立电影节,起初名称为华沙电影周(Warsaw Film Week)。电影节创办者罗曼·古特克(Roman Gutek)为第一届主席。

1991年,斯塔凡·劳丁(Stafan Laudyn)成为新一任主席,并将电影周改名为”华沙电影节”。

1995年,电影节由华沙电影基金开始承办。

2000年,电影节获得国际制片人协会认证,并更名”华沙国际电影节”。

2005年,国际制片人协会在华沙国际电影节上颁发奖项。

2009年,国际制片人协会奖华沙国际电影节的竞赛资格认证,与柏林、坎城、威尼斯、洛迦诺、圣塞巴斯蒂安、卡罗维发利、马尔特拉塔、蒙特娄、莫斯科、东京、上海、开罗一起成为A类竞赛国际电影节。

2018年5月17日,上海国际电影节被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指定为新设立的电影节委员会首批成员。

设定单元 国际竞赛单元–亦是主竞赛单元,全球影片参赛 1-2竞赛单元–处女作或第二部电影竞赛单元 自由竞赛单元 纪录片竞赛单元 短片竞赛单元 大师接触单元 探索单元周末家庭影院单元 历届回顾 第1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4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5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6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7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8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9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0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1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2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3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4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5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6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7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8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19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0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1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2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3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4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5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6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7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8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29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0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1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2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3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4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5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第36届华沙国际电影节 历届名单

Year

Film

Director

Country

2011年

《火玫瑰》ROSE

沃吉西奇·斯玛佐斯基

波兰

2010年

《焦土之城》Incendies

丹尼斯·维伦纽瓦

加拿大、 法国

2009年

《卢尔德》Lourdes

杰西卡·豪丝娜

奥地利、 德国、 法国

2008年

《尤里的一天》Yuri’s Day

基里尔·谢列布连尼科夫

俄罗斯、 德国

华沙国际网络专线(华沙国际电影节简介及详细资料)

2007年

《乐队造访》The Band’s Visit

艾伦·科勒林

Year

Film

Director

2011年

《另一则沉默》Another Silence

圣地亚哥·阿米格瑞纳

Year

Film

Director

Country

2017年 《杀瓜》 高则豪 中国

2011年

《火玫瑰》ROSE

沃吉西奇·斯玛佐斯基

波兰

2010年

《噪反城市》Sound of Noise

乌拉·西蒙森、乔安·史特贾恩·尼尔森

瑞典、 法国

2009年

《黑暗之家》The Dark House

沃吉西奇·斯玛佐斯基

波兰

《非法入境》Wele

菲利普·里奥雷

法国

2008年

《和巴什尔跳华尔兹》Waltz with Bashir

阿里·福尔曼

以色列、 德国、 法国、 美国

2007年

《乐队造访》The Band’s Visit

艾伦·科勒林

以色列、 法国、 美国

2006年

《兴奋》Euphoria

伊万·维雷帕耶夫

俄罗斯

2005年

《亚当的苹果》Adam’s Apples

安德斯·托马斯·詹森

丹麦

2004年

《飞跃迷宫》Kontroll

尼莫洛德·安塔尔

匈牙利

2003年

《兄弟》Buddyl

莫腾·泰杜姆

挪威

2002年

《他傻瓜谁聪明》Elling

彼特·纳斯

挪威

2001年

《初级义大利课程》Italian for Beginners

罗勒·莎菲

丹麦、 瑞典

2000年

《寂寞者日记》Loners

大卫·昂德利克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维尼亚

1999年

《小鞋子》Children of Heaven

马吉德·马吉迪

伊朗

1998年

《美丽人生》Life Is Beautiful’

罗伯托·贝尼尼

华人相关

影片《寻找智美更登》 导演万玛才旦

2008年电影《夜车》导演刁亦男

2011年 竞赛单元 电影《麻局》 导演:李明航

2013年

《爱拼北京》《狗十三》《制服》等8部故事片、卡通片和纪录片获选。

相关人物:

北京国际电影季 Beijing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国际电影节主席精彩对话集锦

波兰华沙国际电影节主席史蒂芬-劳丁谈中国电影 中国的电影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而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市场,有可能在几年之内就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影市场。北京国际电影季有希望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主要的电影节之一。这一切都使北京国际电影季处于一个非同凡响的起点上。最终他以一首歌的歌词,表达了他对中国对北京电影业的厚望。歌词大意是:”没有什么东西是永恒的,我相信世界会变得不同”。十年、二十年之后,一些曾经来过北京的人会说,这个城市有着如此大的变化,中国电影和电影界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我国导演入围获奖情况:

影片入围情况

华沙条约和海外网络专线

是华沙公约,不是条约,全名叫《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因为是在华沙签订的,所以又称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

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

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

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 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

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五、未遵守前几款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四条 货物

一、就货物运输而言,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

二、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第五条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内容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应当包括: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以及

(三)对货物重量的标示。

第六条 关于货物性质的凭证

在需要履行海关、警察和类似公共当局的手续时,托运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标明货物性质的凭证。此项规定对承运人不造成任何职责、义务或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七条 航空货运单的说明

一、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应当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应当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记。

四、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八条 多包件货物的凭证

在货物不止一个包件时:

(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二)采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分别出具货物收据。

第九条 未遵守凭证的规定

未遵守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十条 对凭证说明的责任

一、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入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或者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对因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货物收据或者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记录上载入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凭证的证据价值

一、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二、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其为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处置货物的权利

一、托运人在负责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即可以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要求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处置权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必须偿付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二、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

三、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没有要求出示托运人所收执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给该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追偿权。

四、收货人的权利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

第十三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托运人已经根据第十二条行使其权利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

二、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责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三、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权利的行使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别以本人的名义行使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的所有权利。

第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或者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能通过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上的明文规定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海关、警察或者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

一、托运人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海关、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没有对此种资料或者文件的正确性或者充足性进行查验的义务。

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旅客死亡和伤害 – 行李损失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十八条 货物损失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第十九条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从中国到德国怎么走,坐火车可以吗?

可以,但非常麻烦,沿途要办签证,直达,几乎不可能,还是老老实实坐飞机去吧。

如何理解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一、《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第1 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 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 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处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处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 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的运输,即使该国 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 运输,如果没有这种议定的经停地点,就本公约而言不得作为国际运输。” 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 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 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由《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运 输”,基本上是这样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即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 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或者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虽都是 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但在另一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 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海牙议定书》为在另一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 定的经停地点);或者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但在某个 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除了 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 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例如,凡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国家领域内,且在他国 并无任何约定地点的航空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有些航空运输虽然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视作国际运输,但它们并不是 《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例如,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非缔约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或者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个非缔约国领域内,且在其他国 家(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领域内有约定经停地点的航空运输;或者运输的出发地(或目 的地)在一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等等,均是如此。 还应当注意的是,一个航空运输是否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关键是取决于当事 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如何规定的,而不是取决于航空运输的实际情况如何。因此,若当事人 之间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缔约国内,即使承担该运输的飞机由于某种 原因临时降落经停于他国领域内,此航空运输仍是国内运输,而非国际运输,因为该飞机经 停于他国并不是由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反地,若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出发地和目 的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领域内,即使承担该运输的飞机因故中途降落,并未飞出出发 地国家的国境,该航空运输亦被视为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 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域内,而并未规定在外国有经停地点, 那么,即使承担该运输飞机的航线在外国上空穿过,该运输也只是国内运输,而非华沙公约 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应当如何看待往返航空运输?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应当如何看待往返航空运输?具体些说,即是应当把往返航空 运输视作两个独立的航空运输呢,抑或应当把它视作单一的航空运输?这个问题的解决,有 时会与《华沙公约》是否适用发生关联。比如,某人购得了一家航空公司的往返机票,持此 机票,该人可以从一个《华沙公约》的缔约国飞至一个非缔约国,并再从该非缔约国返回该 缔约国。在这种场合,如果把该往返运输视为两个独立的航空运输,那么,这两个独立的航 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就必定分别位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领域内,因此,它们虽然是一 般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但却不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不能适用《华沙公约》; 然而,如果把往返运输视为单一的航空运输,那么,这个单一的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 就均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而在外国则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这样,这个往返运输 就符合《华沙公约》中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因此它应当适用该公约。英国早期有个判 例对此作了权威性解释。旅客格雷因(Grien)购买了一张往返程机票,从伦敦到比利时的 安特卫普,帝国航空公司的飞机票分甲、乙两联:甲联是从伦敦到安特卫普用的,注明给“出 发地机场”;乙联是返程从安特卫普到伦敦用的,注明给“目的地机场”,“有效期15 结果飞机于快到安特卫普时失事,格雷因身亡。初审的英国高等法院认为,飞机票虽是往返程,但目的地是安特卫普(机票上注明有如是文字),比利时当时尚未加入《华沙公约》,因 此不属《华沙公约》第一条意义上的“国际运输”。被告上诉后,上诉法官对此意见分歧,主审法官格林纳就此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说:“该(华沙公约第一条)规则不是关于旅程的, 也不是关于航班的规则,而是按照一个运输合同(遇第三款所指情况是几个相互联系合同) 约定而进行运输的规则。”这就是说,在判断该合同所作运输是否国际运输时,应该注意: 该合同(在第三款则为一连串合同)是一个整体;出发地和目的地指“该合同运输开始的地 方和该合同运输终止的地方”。据此,这位上诉法官得出结论说:“它是一个前往安特卫普并 返回的合同。”安特卫普不过是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按第一条第一款,格雷因案应适用《华 沙公约》。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 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 输。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 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 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缔约国。就本公约而言, 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 不是国际运输。”可以看出,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与《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基本 上是相同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个航空运输是否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其标准仅仅是航空运输 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点所处的地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 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均无关系。比如,一位居住在 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 航空承运人——中国民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 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同 样原因,如果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班机飞往广州,那 么,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便不能适用《华沙公约》,而应当根据法院地国家的国际 私法规则,确定该航空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此外,航空运输是否具有《华沙公约》意义上的 国际性,与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地亦无关系。 赵维田著:《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华沙国际青少年钢琴比赛含金量

很高。华沙国际是一个国家级的比赛活动,能够是被国家专业人员评价和认可的,青少年钢琴比赛中这是最高等级比赛之一了,能够对青少年起到很好的鼓励和学习方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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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日期:2009年1月01日

机票销售日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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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销售日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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