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提倡直播吗
国家不是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只是鼓励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一切合法手段,电商直播只是其中之一而已。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直播+电商”已经成为了新的风口。网红主播、当红明星或是消费用户的随手分享,就能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直播互动当中并刺激消费的发生,这已成为当下流行的卖货方式。
然而,直播电商这一新物种的诞生,能否成为今后品牌商品售卖的新方式还有待商榷。
因为对于电商直播来说,如上文讲到,其诞生的根本就是为了弥补网上购物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在消费者无法通过图文商品详情对产品进行购买的时候,直播内容可以更好的弥补消费者所存在的顾虑。
但一个产品并不能仅仅依靠网红或明星的粉丝效应来进行销售,这种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从商品的成长路径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品牌能够存活至今,其靠的并不是直播或曾经某种红极一时的营销方式。最为基本的依靠是其靠谱的品质以及与时俱进的研发能力。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尝试多元化的营销方式并无可厚非,但电商直播只是销售渠道之一。企业在坚持直播电商的同时,还应该塑造品牌力和影响力,以双轮驱动的方式,这或许更是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国外快手直播怎么带货赚钱
国外快手直播跟国内的直播带货赚钱是一样的流程。
第一,需要开通直播权限
有了直播权限,才能在直播间展示产品。只要在作品不违规的前提下,坚持拍同类型视频一段时间就可以验证直播权限。
第二,需要通过作品热门涨粉
粉丝是直播间观众的主要来源。我们需要通过直播间向观众展示自己的产品,有观众才有更多卖出产品的可能。作品上热门是目前获取粉丝最快最有效的途径。
中国人在美国都直播带货吗
不一定。有些中国人可能会在美国直播带货,但也有一些中国人可能不会这样做。这取决于他们的背景、兴趣和专业技能等。
直播带货法律问题的国外研究现状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1.1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3.1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
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受骗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
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
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
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
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
三、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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